河北省总工会实施《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细则
来源:承德市总工会2018-05-22 02:02浏览次数:

河北省总工会实施《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财产管理及相关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经审会对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有权直接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在工会全委会上,经审会要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审查监督工作情况。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各级工会都要建立工会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四条 经审会通过建立健全以审计为基础的经费审查监督机制,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促进工会经济活动规范运作。审计是经审人员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费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经费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二章 经审组织和机构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经审会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凡为一级财务管理的工会组织,在组建工会或换届选举时,经审会与同级工会委员会须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县级工会和省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5人。县级以上工会要重视吸收税务、审计、财政、工商等部门人员担任经审委员。经审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设区市总工会设经审会常委委员会。
第六条 经审委员会设主任、幅主任,主任按同级工会幅职级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提出经审会主任候选人选或报批经审会主任人事变动,事先应征求上级经审会的意见。
第七条 各设区市总工会设立经审会办公室,经审会办公室是经审会的工作机构,纳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编制。经审会办公室主任、幅主任列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正、幅职级领导职位。经审办专职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省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县(市、区)总工会经审会应配备驻会主任和专(兼)职经审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八条 经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建立经审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三章 经审会职责
第九条 健全工会经费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审查监督制度。工会年度经费收支预算方案必须经同级经审会全委会审查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追加专项预算必须经同级经审会全委会或常委会审查同意。上年度本级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首先由同级经审会办公室审计,审计情况向经审全委会汇报。
第十条 上级工会经审会有权对下一级工会经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有权对下一级工会有投资、拨款补助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情况进行追踪审计;有权对工会经费计拨以及撤并工会组织的财务清算等进行审计;有权对专项资金和涉及工会资产的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负责对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经济效益的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确认完成目标任务的重要依据。企事业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督促对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 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必须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审计后,才能办理工程决算和产权登记。需要委托审计的,由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经审会按照同级工会党组的要求,依据组织部门的书面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会领导干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为考核、使用和奖惩干部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审计中查出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同级工会领导班子和上级经审会(经审会办公室)报告。经审会如在重大问题上与同级工会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向上级工会或经审会反映情况。
第四章 经审会权限
第十五条 经审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经审会指派的审计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组提供与经费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包括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情况、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等。
第十六条 审计组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
第十七条 审计组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会主任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有关的账册资料。
第十八条 经审会有权通报有关审计查出的问题和会员群众关注的投资、补助等审计结果。 第五章 经审监督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工会经审工作是工会自身监督体系的重要方面。各级工会要加强对经审工作的领导,领导班子要对健全完善经审监督制约机制负全面责任,主要领导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二十条 工会领导班子要听取经审工作和审查审计情况汇报,及时帮助解决经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审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对审计中遇到阻力和矛盾时要做好协调工作;对拒绝阻碍审查、审计的要批评教育;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严肃处理。经审干部因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或打击报复时,上级工会应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要把工会经审工作纳入工会的总体格局中,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和措施。要把经审监督融入工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会(政)务公开”等工会自身监督机制中,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经审监督的客观公正,经审干部不得从事本级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会计、出纳、保管等涉及钱物,属于经审监督范围内的经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审干部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扎实工作,勤政廉洁,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经审干部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市级工会经审常委列席同级工会常委会;各级工会经审会负责人参加同级主席办公会和财务工作会议;研究制订工会经费、财产管理制度和所属企事业的资产管理办法,应征求同级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的意见。制度、办法下发时应同时发至经审会。
第二十五条 经审会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年度预算,经审会办公室经费应列入本级工会机关预算。经审专用经费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保证使用。上级经审会对下级经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经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经审会要深入研究工会经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途经和方法。工会院校应将工会经审工作列入工会干部培训内容。工会报刊应加强对工会经审工作的宣传。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